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規(guī)定在《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中: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第三十條第一款
現(xiàn)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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