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鄰里糾紛卻是發(fā)生最多的,各種看似雞毛蒜皮的小事都有可能成為激化鄰里矛盾的導火索。有時吵嚷兩句,調解一下就過去了,可是一旦發(fā)布在社交平臺上,事情就變得復雜起來。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李某與鄰居吳某家產生糾紛且協商無果后,將吳某的照片發(fā)布在抖音平臺上,企圖通過“曝光”的方式解決矛盾。最終,法院判決李某侵害了吳某的肖像權。
(資料圖)
法官提示,任何公民有權對自己所見所聞通過自媒體向公眾展示,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言論、音視頻內容等都必須客觀真實,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公共與他人合法權益。對于肖像權,并非只有具有經濟價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護的權利,作為普通群眾,肖像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同樣可以起訴維權。
亂堆雜物私建廚房鬧上“抖音”
家住北京某胡同的李某最近攤上了一件煩心事,鄰居吳某一家的一些行為嚴重影響了他的生活。平時,吳某一家喜歡將擋板等雜物堆放在公共區(qū)域里,這使本就狹窄的胡同更加擁堵,給李某出行帶來極大不便。而且吳某家還違規(guī)搭建小廚房,也影響到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風,李某對此多有不滿。
雖然李某多次上門與吳某一家進行協商,但吳某一方拒絕溝通,且未履行違法建筑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確的拆除義務。隨著雙方矛盾不斷升級,李某一氣之下便將雙方對峙現場的視頻截圖發(fā)布在了個人抖音號上,畫面中是吳某一家,并配文“這兩個人的低素質,違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以此發(fā)泄自己的不滿。抖音發(fā)出后不久,因吳某兩次向平臺投訴,視頻在一段時間后下架。
吳某認為,該條抖音中的畫面均系李某偷拍,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發(fā)布在公共平臺上,侵害了自身的肖像權。同時這條抖音也對自己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不僅被公司停職停薪,還使自身的社會評價降低,這種行為屬于惡意詆毀和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要求李某賠償損失和公開道歉。
而李某則認為,自己在抖音平臺發(fā)布的照片及文案均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并沒有惡意侮辱、丑化和詆毀吳某的意圖。將其發(fā)布在社交平臺上的目的僅僅是在與吳某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想要借助公共平臺解決問題。作品反映的是客觀事實,無論是從觀看人數、點贊量還是作品內容的真實性上看,均未對吳某造成負面影響及損失,其所謂的停職停薪是其自身原因,故李某認為其并未侵權。
擅自拍攝發(fā)布侵犯肖像權
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當公民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在本案中,李某家與吳某家系鄰居關系,雙方多次因建筑物拆除、雜物亂放等問題產生矛盾糾紛,李某擅自拍攝并在網絡上公開發(fā)布含有吳某肖像的視頻內容,構成了肖像權侵權。
不過,對于吳某提出的李某侵害了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認為,吳某家的違建屬于既定事實且在相關部門張貼限期拆除公告后仍未予以處理,雖然李某所述“素質低下”“違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等內容表述具有主觀色彩,但也是基于客觀存在的事實形成,不足以構成對吳某的誹謗和侮辱。而吳某被停職停薪,向李某索要誤工費的主張,并非由李某的肖像權侵權行為所致。因此,法院判定李某并未侵犯吳某的名譽權,駁回了吳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針對網絡用戶將個人糾紛曝光在公共網絡空間后,時常會產生肖像權、名譽權侵權的法律風險,法官提示,對于肖像權,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了肖像權的消極權能,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此外,“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是認定侵權的必要條件,加強了對每個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權利的保護。因此,并非只有具有經濟價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護的權利,作為普通群眾,同樣擁有肖像權。
在本案中,雖然李某的網絡曝光具有客觀存在的事實基礎,其視頻文案內容也未超出法律允許的范疇,此種程度的“表達”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是,借助網絡力量曝光他人的時候,可能會給他人造成遠超過糾紛本身的損害后果,若不注重對他人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無法維護自身的權益,更有可能從“受害者”變成“施害者”,為自身的侵權行為付出額外代價。
勿越法律紅線以“曝”制“暴”
近年來,隨著短視頻的迅猛發(fā)展,涉及個人隱私、肖像權、名譽權的糾紛日益增多。其中,部分網絡公眾法律意識淡薄,誤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臺視為個人自由空間,往往為了一時泄憤,隨意發(fā)表不當的個人言論,導致網絡名譽權侵權事件頻頻發(fā)生。
法官提示,網絡技術進步和自媒體平臺興起進一步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在合法的前提下,個人自由發(fā)表言論、行使批評、評論、監(jiān)督的權利,不會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但是,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既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受到法律的約束,無論在現實中還是在網絡上,隨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等語言暴力都是違法的,個人在類似微信平臺這樣的網絡空間發(fā)表言論也要受到法律約束,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時,應當把未成年人權益放在首位。通過網絡進行監(jiān)督、維權時,也一定不要越過法律底線以“曝”制“暴”。
同時,法官提醒,雖然隱私強調私密性,但并不意味著在公開場所進行的活動就一定不構成隱私。如果這些在特定公開場所進行的是僅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動,一旦后期被大范圍公開即會給權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亦應當作為隱私予以保護。因此,網民在發(fā)帖時,要注重對他人隱私權的保護。
一旦發(fā)現自身權利被侵犯,受害人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在法院起訴維權時,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實和完整的可以證明網絡平臺發(fā)布內容的電子證據,且要保證電子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受害人可以將網絡平臺發(fā)布內容記錄、拍攝下來并保留原始、客觀、真實的信息,也可選擇公證或者電子存證的方式固定相關內容。
法官表示,任何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必須采取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使用“以牙還牙、以暴制暴”的違法方式進行報復、發(fā)泄私憤。守護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tài)良好,就是守護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這是每個公民肩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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