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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湖南高院通報了近五年湖南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fā)布10件典型案例。其中,李某夫婦與某家政公司、張某侵權責任糾紛案成為典型案例。
該案中,某家政公司的“星級”月嫂在為一名出生8天的新生兒拍嗝時,不慎致嬰兒滑落摔到地板上,導致嬰兒右頂骨骨折。嬰兒父母將月嫂和家政公司起訴后,家政公司認為,其只是中介機構(gòu)不應擔責,但法院認為,家政公司對月嫂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構(gòu)成共同侵權,分別擔責40%和60%。
2020年12月,生產(chǎn)在即的李某夫婦前往某家政公司了解月嫂服務項目,并從四名月嫂中選定“星級”月嫂張某提供月嫂服務。協(xié)商一致后,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簽訂了《客戶雇請需知》《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約定了服務期限和服務費用。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當天月嫂張某開始到李某處提供月嫂服務。1月19日,張某抱著嬰兒坐在床上拍嗝時,不慎致嬰兒滑落摔到地板上。經(jīng)診斷,嬰兒右頂骨骨折,右側(cè)頂部頭皮血腫,住院治療了6天,花費醫(yī)療費4000余元。李某夫婦認為,家政公司和張某提供服務出現(xiàn)重大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認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給李某處提供月嫂服務,系職務行為,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責任。家政公司則認為其與月嫂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或協(xié)議,與月嫂之間屬于中介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應承擔責任。李某夫婦遂將某家政公司和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無需坐班,亦無專門、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婦支付。因此,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張某作為直接提供月嫂服務的人,在獨立看護嬰兒的過程中不慎將其摔傷,違反了應盡的直接勤勉、盡責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雖然未簽訂正式合同,但根據(jù)李某在家政公司處填寫的《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客戶雇請需知》可知,家政公司需對張某提供月嫂服務的資質(zhì)和實際能力進行審查,具有確保月嫂服務質(zhì)量,對月嫂負有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張某服務出現(xiàn)問題,某家政公司亦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遂判決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某家政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湖南高院認為,近年來,因家政服務引發(fā)的糾紛和訴訟越來越多。當家政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侵權行為時,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成為認定各方責任的前提。司法實踐中,既有家政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屬于勞動關系,也有屬于居間關系,還有如本案一樣既非勞動關系,也不是簡單的居間關系,人民法院應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等案件具體情況據(jù)實認定。該案在厘清家政服務公司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同時,準確認定家政公司基于合同關系相對方應承擔的義務,對雙方給予了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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