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是律師是代理人能否會見被告人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哪些人不能擔任刑事辯護人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
1、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jié)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注意:以上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nèi),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后,不能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10、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能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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