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xié)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
一是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才生效。
我國采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時,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后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nèi)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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