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包括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一般指用人單位對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仍然無效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解雇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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