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訴的訴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告一人還是告數(shù)人,告與不告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 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廳的做法是:必須羅列所有繼承人、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為被告才予以受理,否則不給立案,說這是內部的規(guī)定,不可逾越!法院的內部規(guī)定 競然可以對抗基本法律的規(guī)定,真是荒謬!
對于此類的必要共同訴訟,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不會出現(xiàn)處理不能的法律障礙?!蹲罡?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 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第58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 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 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 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 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法院沒有強迫原告起訴全部繼承人的權力。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lián)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wǎng)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jīng)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