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
刑事案件中搜查有下列要求: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搜查的對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
2.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
3.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二、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為多久?
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找法網提醒,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刑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
刑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多37天?!缎淌略V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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