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主責任”的對稱。是指在不法行為人(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lián)系的當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依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補充責任主要適用于監(jiān)護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二、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有什么不同
1、產生原因不同
連帶責任是由各責任人共同行為或共同義務而引起。補充責任的產生是由于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自獨立的行為,主責任人承擔責任 是因為他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債務的出現(xiàn),補充責任人的行為與責任無原因關系,僅是一般條件,或僅對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如一般保證),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因自己的行為產生責任。二者的行為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也非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出現(xiàn)?!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yè)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另外,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的行為雖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二者的行為互相關聯(lián),共同作用,對結果的出現(xiàn)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行為既各自獨立,又互不關聯(lián),更非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出現(xiàn),故責任承擔方式不同,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qū)別。
2、有無先訴抗辯權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在權利人對于主責任人所有救濟手段及執(zhí)行手段窮盡之后,仍舊不能全部實現(xiàn)債權時,才可向補充責任人要求 承擔給付。補充責任人有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中,責任人均無上述二抗辯權,這是補充責任與上述幾種責任承擔 方式的根本區(qū)別,也是在風險承擔上有所區(qū)別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償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除因一般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可向主債務人追償外,其他事由所致補充責任,因其責任范圍與其行為相應,也即自己應 負擔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一特征與按份責任相同。連帶責任可進行內部追償。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非終局責任人在清償后可向其他責任人代位 追償,終局責任人清償后,不能追償。
4、責任范圍與風險負擔不同
在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均應承擔全部給付。而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大多為部分給付,按有關司法解釋的 規(guī)定,是“在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在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注冊資金不足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種補充責任在主責任人根本無清償或賠償能力或注冊資金不實的數(shù)額等于或大于債權數(shù)額的情況下,雖有抗辯權存在,也有可能最終承擔全部給付。不過這種可能正是風險負擔問題。
三、連帶責任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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